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艾碧孔 公司AMBICOM,INC.
?????????????巷18兼法定代理人丁○○????????????巷18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亦有明文。復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人以詐術向原告騙取貨物,並開具本票清償貨款,惟本票迄今尚未兌現,原告始知受騙,遂本??於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152萬元
,及自民國9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查被告住所俱不在同一法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受被告詐欺之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為原告公司所在地即台北市○○○路○段○○○號11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
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