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17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陳冠廷
       黃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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