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賴韋廷
賴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20元及自民國109年7
月1起至109年1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另
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