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竊盜、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吳重政法官蔡聰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01.05至│93.09.22至│93.05月初至│││93.01.17│93.10.04│93.10.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5918號│93年毒偵字第15918號│93年毒偵字第167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2762號│93年易字第2762號│93年上訴字第212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2.02│94.02.02│94.02.2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2762號│93年易字第2762號│93年上訴字第21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09│94.03.09│94.03.2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631號│94年執字第3631號│94年執字第465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5.11至93.10.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67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212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2.24││├─┼──────┼──────────┼──────────┤││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上訴字第21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2.24││├─┴──────┼──────────┼──────────┤││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46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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