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萬181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22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12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