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5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複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
被   告 億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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