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