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莊慶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繳裁
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9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