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訴人 陳佳田 被上訴人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E2區高雄市二支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均屬非財產權訴訟,按其訴訟標的,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