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英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英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英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楊英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於105年2月2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楊英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2次)│16次)│├─────────┼────────┼────────┼────────┤│犯罪日期│104.05.03│104.03.09、│104.01.10~││││104.03.18│104.04.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930、19890││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75、│號│││21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實││2147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2日│105年1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判││21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6日│105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03號(編號│││執字第16052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