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6號債權人 李昦廷 上列債權人李昦廷因與債務人 楊福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昦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二張支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聲請狀請求金額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元(差新臺幣貳仟元),請具狀釋明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