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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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3年6月4日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重國再字第2號裁定,駁回再審訴訟;裁定書於105年1月6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20頁裁定書、第21頁送達證書)。迨105年1月19日,抗告人始對於前開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23-25頁抗告狀),已逾10日抗告期間,故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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