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號相對人方 耿斌 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相對人方耿斌破產事件,茲限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㈡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㈢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㈤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金額、發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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