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許瑞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股金,曾聲請對被告 朱品學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品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