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德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押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汪麗秋 、 何劍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押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劍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5,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5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