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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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壬○○
子○○辛○○己○○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寅○○
丑○○被告癸○○
丙○○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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