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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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劉嘉堯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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