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