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乙○○
      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僅列「丁○○○○○○」為被告,
並未列明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亦未載明「 黃崑南 」之繼
承系統表及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按之前揭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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