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台北縣○○鄉○○村○鄰○○路
○段○○號2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