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85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裕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陳報本院95年執字第62906號執行事件受償金額,並提出
最新往來明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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