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51號原告 莫佳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信 超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