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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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陳威志 被告 黃明紳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