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武士國宅甲棟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孝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5樓之2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6,000元之計算式,並陳明請求之期間為何(具體陳明年、月、日)。
三、請陳明債務人係何建號建物(或門牌號碼)之區分所有權人。
四、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故請提出向債務人楊孝勝通知補繳管理費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
五、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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