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慧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慧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慧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法規範之說明
(一)數罪之併合處罰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定應執行刑之界限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人之生命有限,而刑罰之效益遞減;刑罰對人造成之痛苦程度隨刑期而曲線性遞增)及適應於本件受刑人之具體情形,受刑人如卷附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刑,業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偲琦附表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併科罰金,該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111年9月24日高雄地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014號111年12月20日同左112年2月2日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43號)2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6月14日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502號112年5月31日同左1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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