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4號原告 廖萬枝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訴訟代理人 廖紋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二0號過失致死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於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1年度交字第14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所涉過失致死案件,其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裁罰之違規事實:為「違反道路交通規則肇事致人死亡」),足以影響本件之裁判,而該刑事案件,業已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0一年度偵字第5720號偵查中,於偵查期間,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難以取得相關之卷證資料,訴訟資料將有不足,依前開規定,自應在該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美珍說明:上開主文所稱「終結」,係指該偵查案件不起訴處分、緩
起訴處分確定或經偵查終結,案件起訴繫屬於法院,經終局裁判而言,然本件視判決之情形及取得相關訴訟資料之情況,得於未經終局裁判前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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