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4年10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舊存在,應自95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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