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恩婕 即 林婗潔 即 楊婗潔 即 楊茱 伃即 楊雨璇 代理人 謝菖澤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民國112年6月起至113年5月止之月薪、佣金、年終獎金等薪資明細表,並以「附表」方式逐月臚列各項金額,並計算總額為若干。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任之職務,請債務人釋明何以有必要每學期支出醫務管理系之學費?又該筆費用何以得列為債務人之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林恩婕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ANP-3176汽車,分別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2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請債務人更正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