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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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