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楊焜霖 被告 楊旺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6,96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54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土地地號公告現值面積訴訟標的價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3,623元/㎡103㎡23,623元/㎡103㎡=2,433,169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2,400元/㎡16㎡22,400元/㎡16㎡=358,400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3,547元/㎡102㎡23,547元/㎡102㎡=2,401,794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22,400元/㎡14㎡22,400元/㎡14㎡=313,600元合計5,506,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