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A0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02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計算式:2,000,000元(上訴人主張之遺產價額)×1/4(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