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余浩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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