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芷妃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芷妃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1、床頭櫃1只。
2、檯燈1座。
3、大地毯1張。
4、小地毯1張。
5、床墊1個。
6、床底箱4個。
7、沙發(含腳凳)1組。
8、廚房置物架1組。
9、餐桌1張。
10、餐椅2張。
11、廁所置物架2組。
12、窗簾2面。
13、感應磁扣1顆。
14、大門及信箱鑰匙各1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