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堅義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3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堅義縱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但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同案被告及證人等於偵查中均結證甚詳,足以認定本案情節,又被告家有高齡老母待養中,故本件自無再行羈押之必要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其理甚屬灼然,當不待言。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102年2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有卷附之本院押票可按。聲請意旨雖以前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刑度不可謂不重,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多達18件,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難期待被告於本院審判時遵期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件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而消滅,此外復查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原辯護人 王展星 律師已解除委任,現改委任溫啟仁律師為辯護人,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