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哲綸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