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吳金順
吳蓮宗 吳錦松 吳志雄 被告 陳明義 上列被告陳明義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4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王凱平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