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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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 徐明江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因請求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萬3,4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萬3,2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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