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采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采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采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謝采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甲案);②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③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丙案);④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丁案);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甲、乙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丙、丁、戊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自100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5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