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陳松 被告 童阿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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