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順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百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軒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0,900元,應繳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