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被上訴人 鄭蓬山 法定代理人 丁玉 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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