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56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顏君儀
被   告  黃順然
       黃源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5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補正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原告應補正:⑴系爭房屋於98年4月間之市場交易價值證明,⑵
被告黃順然於98年4月16日尚欠原告之信用卡債務明細。
被告黃順然應補正:⑴被告黃順然於98年4月16日尚欠那幾家銀
行之信用卡債務及債務金額。⑵系爭房屋過戶予被告黃源旗後,
清償那幾家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及清償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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