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黃火泉
被   告  曾玉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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