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褚金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
  促字第81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5,5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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