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1號抗告人 邱顯 相對人 楊國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8年度司票字第50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賭債,且系爭本票均已罹於時效,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核對後,將本票發還而留存本票影本(見原審卷第
5至9頁)。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影本,其上已記載表明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人、發票地、發票年、月、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是並無不應准許之情形,原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所述因賭債而簽發系爭本票及所為時效抗辯,經核係屬實體法之爭執,依上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抗告人以此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屬無據。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99年5月20日│5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1│├──┼───────┼──────┼───────┼────┤│002│99年5月20日│5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2│├──┼───────┼──────┼───────┼────┤│003│99年5月20日│1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4│├──┼───────┼──────┼───────┼────┤│004│99年5月20日│1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5│├──┼───────┼──────┼───────┼────┤│005│99年5月20日│1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6│├──┼───────┼──────┼───────┼────┤│006│99年5月20日│1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7│├──┼───────┼──────┼───────┼────┤│007│99年5月20日│1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8│├──┼───────┼──────┼───────┼────┤│008│99年5月20日│1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19│├──┼───────┼──────┼───────┼────┤│009│99年5月20日│2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20│├──┼───────┼──────┼───────┼────┤│010│99年5月20日│2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21│├──┼───────┼──────┼───────┼────┤│011│99年5月20日│2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22│├──┼───────┼──────┼───────┼────┤│012│99年5月20日│2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23│├──┼───────┼──────┼───────┼────┤│013│99年5月20日│3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24│├──┼───────┼──────┼───────┼────┤│014│99年5月20日│300,000元│100年5月20日│No3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