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上訴人澳大利亞商蘿利斯艾克梅達私人有限公司(Rollea
seAcmedaPtyLtd.)法定代理人德瑞克‧C‧馬希(DerickC.Marsh)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廖嘉成 律師 洪子洵 律師被上訴人 寶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振銘為被上訴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蔡月染 ,嗣變更為吳振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1至222頁),本件自應由吳振銘代表被上訴人行使職權,然吳振銘遲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振銘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