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亞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7643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十六日起││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21661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二十六日起││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附件:
一、債務人蔡亞邑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96,845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691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67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37,643元2.新臺幣21,661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