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黃石章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暸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全部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係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裁定駁回上訴人 黃永州 之上訴,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故上開案件於103年4月10日已告確定。然聲請人遲於104年10月26日始為本件聲請,此有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收文戳章1枚可稽,堪認其本件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聲請期間。況聲請意旨未敘明其係為主張或維護何等法律上利益,且未記載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是聲請意旨與前述聲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