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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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素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素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伍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葉素珍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
人 陳慧德 指訴⑶贓物領據⑷通聯調閱查詢單可證,被告罪證
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本院參酌
被告無前科、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
後態度、手機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及被告已與被
害人和解賠償2萬5千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