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巫偉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偉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巫偉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1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